第九、检验条款
inspection of the goods
商品检验----
是指商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根据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一定的标准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规格、安全卫生、残损等状况进行检验鉴定,以维护国家利益或国家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检的重要性已被各国法律、法令所肯定。
*我国《商检法》规定:
应施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4条(2)款规定:
除另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同条(1)款又规定: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二、买方有权对自己所买的货物进行检验,但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他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从而就丧失拒收货物的权利。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三个环节:
*交付 DELIVERY
*检验或察看 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
*接受或拒收 ACCEPTANCE OR REJECTION
“接受”是指买方认为他所购买的货物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均符合合同规定,因而同意接受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货物。如果他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他可以拒收。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就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
三、为慎重起见,买卖双方都愿意在合同中就买方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商品检验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的体现,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重要单据之一。(出口时检验作为结算依据、进口时检验作为索赔依据)
五、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以及包装等实施检验;对某些商品通过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病虫害检疫;对进口商品的残损状况和装运某些商品的运输工具等也须进行检验。
检验范围具体为:
1、《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3、船舱和集装箱检验
4、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5、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免检:
即不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凭有关免检的证据就可以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规定免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强生产企业的质量竞争意识,促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不断提高。
免检的条件:
样品、礼品、非卖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
在国际上获奖的和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国家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商品;
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符合上述条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方可获得免检。
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国际上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检验货物,但应在何时何地检验,各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与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有密切的联系。
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基本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产地检验、装运前或装运时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在买方营业处所以及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二)检验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检验工作一般都由专业检验机构负责办理。
国外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官方)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官方)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官方)
*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官方)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民间或社团)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民间或社团)
*英国劳埃氏公证行(民间或社团)
*日本海事鉴定协会(民间或社团)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民间或社团)
【精品】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