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组织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推动国际贸易法律的统一,这一活动被称为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是这一运动的产物。
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根据匈牙利代表的提案,通过关于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并决定成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这一组织以“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逐步协调和统一”为宗旨。该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决定将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定名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文书。根据该公约第99条规定,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意大利、美国等11个国家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适用范围
适用的合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排除适用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未涉及的问题
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公约
在选择适用公约时,也可以改变公约的内容
当事人之间的惯例与公约不一致,适用惯例
公约的解释
考虑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时声明对《合同公约》作出两项保留;
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
我国声明不受《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据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合同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但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自愿明示选择《合同公约》作为合同准据法的除外。
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对《合同公约》第11条,第29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据此,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公约》第13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也称发价或发盘。
构成要件:
①缔约合同的建议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
③要约须表明要约人在要约被接收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
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同时,取消要约的行为。
撤回要约的通知不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
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药的行为。
可撤销的要约:撤回要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之前
不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依其行事
失效:①过期;②撤销;③受要约人拒绝
明示拒绝
默示拒绝
承诺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如要约人迅速表示接受仍为有效承诺。
逾期承诺是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寄发的,则仍为有效的承诺,除非对方迅速表示要约已经失效。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与要约不一致的答复为反要约。
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承诺
生效时间
投邮生效主义
到达生效主义(公约采用)
撤回
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时才可以撤回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的义务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
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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