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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版)
合同协议
CONTRACTTEMP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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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
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版)
卖方:买方:
本天然气购销合同(“本合同”)由超过年合同量的增量气,则:
买方至少应提前日通知卖方增量气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
买方发出接受或拒绝该等要求的通知,且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应按双方约定的增
量气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优先供气顺序
双方约定,在交付期内任何时间发生天然气气量不足以满足卖方所有下游用
户的有效指定量的情况,无论是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卖方将按照附件一约定
的顺序向各下游用户供应天然气。
第6条合同价格和气款结算
合同价格(以下模版供选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模版一:按本合同在交付点交付的天然气的合同价格为元/标准立方米(含
税)。本合同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模版二: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每一标准立方米(或吉焦)天然气的合同价格
(以元/标准立方米或吉焦为单位表示)由天然气基础价格(Pi)和综合服务费用单
价两部分组成。其中,
双方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天然气基础价格:
维修
综合服务费用单价为元/标准立方米或吉焦。
气款结算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天然气气款每结算一次。买方应根据附件二(结算条
款)的规定,支付本合同项下其购买的所有天然气的款项和其它按照本合同应支
付的款项。
第7条照付不议(适用于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交付期内的任一合同年而言,卖方应在交付点销售并交付且买方应提取该
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并为提取的和未提取的天然气付款。双方进一步约定,对于上述买方已付款但未提取的天然气,买方有权按附件三的约定进行补提。
第8条质量和计量
天然气的质量和计量结果以卖方在交付点上游的分析和计量为准。天然气质
量规格见附件四。
双方应依据国家颁布的适用于天然气计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条
规定的原则进行天然气的检验与计量,检验计量规程见附件五。
第9条调试和维修
调试(适用于新项目)
调试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的期间。
在调试期内,双方应互相合作,卖方应尽合理努力交付、买方应尽合
理努力接收尽可能多的天然气,其数量应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各自设施正常生
产的要求。为避免歧义,在调试期内,(如:“本合同第7条”)将不适用。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每一合同年可对其设施安排累计连续不超过十五(15)
日的额定维修,除此之外,作为合理审慎作业者,任何一方可根据各自设施实际
情况,另行安排额外维修和临时维修。
第10条保险(本条为选择性条款)
在合同期内,每一方应自费向具有良好财务状况的承保人投保并保持标准的
和符合惯例的保险。
第11条计划与指定
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计划与指定机制在附件六中予以规定。
第12条买方限制
在合同期内,除非经过卖方书面同意,卖方根据本合同销售给买方的所有天
然气只能用于买方用途,不得转作其它用途。
第13条保密
本合同的内容、编制本合同期间披露的一切信息以及往来的函件也包括任何
一方的商业信息、客户资料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一
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允许
双方各自的雇员、管理人员、代表人、代理人或关联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14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此进行解释,排除任何会将本合同
事项指向其它管辖地法律的法律选择规则。
第15条争议解决如果双方对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争议的存在起的四十五(45)天内仍然未能得到解
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条处理: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通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进行最终裁决。争
议应依据仲裁委员会在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则”),由按照规则指定
的三位仲裁员在进行仲裁以得最终解决,除非本合同另作明确变更。仲裁委员会
为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包括所有联系沟通、证据提交、通知、裁决以及相关
文件制作)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上述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
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6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是指任何其发生超出应按并且已按合理审慎的作业者的方式行
事的受影响方(或卖方或买方设备的其他所有者和/或经营者)的合理控制范围,
且采用可合理期待其已采取的防护措施亦不能避免,进而导致受影响方无法履行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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