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扬民办中学学校章程
波扬民办中学章程
( 2016 年 4 月 1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四章
并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法规或本章程的 ;
,不能正常履行董事的 ;
;
。
第十条 董事会职权
(一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批准年度工作 ;
,审核预算、决算 ;
;
、合并、终止 ;
。
(二 ) 董事会或董事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学校内部管理和
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 ) 议事程序和规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 ;遵守
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原则。
(二 ) 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
应指定或委托其他
成员负责召开。
(三 ) 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 1/3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为有效。
(四 )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 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
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 ) 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
;
;
、合并、终止 ;
。
(六 ) 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 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 )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按静安区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三条 聘任校长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报静安区教育局核准。
第十四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 ) 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
(二 )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70 周岁以下,能日常工作、确
保到岗到位。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权
(一 )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
(二 ) 负责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拟订和执行学校、 财务预算和
学校规章 ;
(三 )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
(四 ) 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教育教学质量 ;
(五 ) 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
(六 ) 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 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
各项工作 ;
(七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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