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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体应囊括村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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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其逻辑结论就是对村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第四,对村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发生在社会生活相对贫困的人群中间,不仅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由此引发了群众上访、举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农村是中国社会的末梢神经,位处远端却非同小可。社会学家常用草根社会来形容基层农村,其中最大的象征意义在于中国十三亿人口,九亿农民。“三农”问题是中国社会最大的“根”本所在。没有农村的繁荣稳定,便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更上层楼,和谐中国的目标将很难实现。
第五,村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是社会抗制犯罪的现实需要。“刑法的调控范围即犯罪圈的大小不是由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许多客观因素所决定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社会抗制犯罪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土地转让开发的加速与村办企业的活跃,“村官”手中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多,以权谋私的收益越来越大,一向被认为不入“官”流的村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频发,涉案金额少则数十万多则成百上千万,成为反腐倡廉的新战场;“村官”的道德风险与日俱增,“村官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应接不暇,已成为农村社会肌体上的一大毒瘤,需要运用刑法进行抗制。
第六,村官渎职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立法缺陷〔缺位〕,现将村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对立法科学化的回归。刑事法修改后,村官利用村民自治权进行渎职犯罪,难以定性,渎职犯罪主体界定存在法律缺陷。正因实体法的这种缺陷,导致了刑事程序法的连锁反应。原先村官被列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自有检察机关负责;刑法修改后,村官在自治权限内的滥用职权犯罪却不在职务犯罪之列,其侦查权不再归属检察机关。因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势所致,刑法修改后村官渎职犯罪落入两不管的状态。这于农村和谐社会和农村法治建设是极为不利的。
第七,村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符合立法条件,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村官严重渎职行为与其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已经超过社会的容忍限度〔在大部分人看来,这种行为对于社会的威胁是明显的,从社会的各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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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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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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