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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XX11月21日XX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XX市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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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限低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第十二条〔停车位配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三执行。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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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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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见下表之和;
〔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建筑最小退让值表
单位:米
建筑计算高度
最小退让值
建筑类型
H≤24
24<H≤60
60<H≤100
100<H≤150
H>150
居住建筑
4
13
15
16
16
非居住建筑
4
12
13
15
18
第十六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
〔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
〔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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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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