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适用于承兑人)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第一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适用于承兑人)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
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总额币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
贴现授信额度,授信期自年月日起一年整。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三条乙方承诺在甲方授信有效期间内及可用商票保贴额度内,凡持票人持
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乙方申请办理贴现,乙方经
审核无误后,向持票人发放
贴现款项。
第四条在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对于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每
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等进行审查,并自行决
定是否办理贴现。乙方同意办理贴现的,持票人和乙方应按照乙方的业务管理规定
另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甲方在向持票人交付商业承兑汇票时,应通知持票人甲方已在乙方开
办商票保贴业务的有关事宜,并协助乙方办理持票人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事宜。
第七条贴现利息由持票人支付。
第八条贴现利率逐笔确定,并以本公司与持票人签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
议》有关约定为准。
第九条若甲方支付贴现利息,相关操作应遵照乙方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规
程办理。
第十条乙方持有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乙方有权直接借记甲方存
款账户,
即甲方将到期票据收款直接借记权利授予乙方。若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
款,则作甲方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一条甲方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应使用自乙方或者他行购买的空白商业承
兑汇票;在办理承兑并将汇票交付持票人后,应立即将已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号码
和收款人名称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对汇票号码和收款人名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者贴现申请人在本行
发出《追加全额保证金通知书》的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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