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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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4-21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1至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有市园林局参加审定。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其他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树木,由房屋管理部门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房屋管理部门所有;由街道办事处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街道办事处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禁止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行为。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市园林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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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经审查批准,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一处一次砍伐不满 10株的,由市园林局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 1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局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除绿化专业部门正常作业以外,需要移植树木的,参照上述规定审批。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市政、公用、电讯、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
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现有公共绿地改变使用性质,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城市绿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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