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同名1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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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导村风文明,推进男女平等,促进村庄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两委成员积极
村规民约(同名1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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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导村风文明,推进男女平等,促进村庄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两委成员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带头遵守、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及村庄集体资源分配,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依据职责分工进行落实与监督。
第三条 村两委成员应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处理村庄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村内空地、荒地、荒沟属集体所有,荒宅属集体所有,村两委根据实际土地用途情况进行规划和调配。无论何人均需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完善用地有关手续方可有偿使用,本村村民优先。所得租金与其他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财务管理,用于村庄公共事业。
第五条 村两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村帐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村民有异议,可向村委会提出。村干部不得打击报复提意见的村民。
第六条 全体村民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邻里、互帮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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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六条 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或丧偶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务劳动。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嫁外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本村承包地不收回,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严禁拐卖妇女儿童和遗弃女婴。村两委应积极干预和制止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父母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亲属代为监护,增强责任,减少留守、流动儿童。家庭中如有14岁以下儿童父母双方应有一方在家抚养关爱子女,帮助其健康成长。
计划生育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将取消村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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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时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救助。
第二十四条 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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