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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X的效力认定
[案情]
1999年,被告某国外工程公司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该公司
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展施工了类似“愿意承当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
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承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债权人承受且未提
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
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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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
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
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说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承受客户为
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
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
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保证
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
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X围;〔五〕保
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2条的规定,
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
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抚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
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说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当道义上的义务,或催促债
务人清偿债务等。抚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
“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
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局部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抚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抚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承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模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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