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缺乏认识,认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只是“小事一桩”,部分企业甚至还以此赚取所谓的“手续费”。而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为了维系与员工的关系,留住员工,认为出具虚**明也“无关大雅”,碍于情面,一般都会给员工开具满足其要求的证明。
法官解析——
事实上,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和法律秩序,对于出具证明的单位来说,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出具虚**明 单位成了被告
孙鹏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员,半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能顺利办理贷款,孙鹏找到单位要求出具一份大大超出其实际工资数额的收入证明。
看到自己的员工有困难,单位的负责人很爽快地就答应了孙鹏的要求。银行依据盖有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向孙鹏发放了住房贷款。
后来,因为收入与贷款支出相差太远,孙鹏实在承担不了每月的月供,遂中断向银行按期还款。银行经调查后发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严重不实,孙鹏根本没有能力承担高额的还款。银行一纸诉状,将孙鹏和该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解析 — —
银行认为孙鹏的单位在明知其收入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大大超出其实际收入的虚**明,单
位虽然不是住房贷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他们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提交给银行,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单位的意见,认为孙鹏的单位虽然出具了收入证明,但和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并停止还贷的是孙鹏个人,银行对收入证明负有核查的义务,收入证明也只是银行授信的参考,由于银行没有履行稽核的义务,其无权要求单位还款。
尽管该物流公司打赢了官司,但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夸大了员工的真实收入,或者为非本单位员工出具收入证明的话,的确有违民法诚信原则。同时,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也不排除“恶意串谋”的嫌疑,因为单位出具虚**明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侵害了银行的利益,有可能构成侵权,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这样做也给单位自身带来了潜在的信用危机。一些银行内部的合规经营手册都规定: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本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如果单位进了银行的“黑名单”,对于单位以后的项目贷款和融资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乱开收入证明 引发劳动争议
郑强原来在一家通讯公司工作,但因为收入不高就主动办理了离职。
一天,郑强在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郑强为了获取误工费,找到原单位要求开具一份误工和收入证明。通讯公司的领导抹不开面子,按照郑强的要求给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
后郑强以该证明为依据,要求确认与单位在其交通事故误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和补缴社会保险。
法官解析 — —
正是由于该公司出具的误工和收入证明明确记载郑强是其公司职工,但交通事故期间存在误工和相应的收入减少,法院才判决肇事方向郑强支付相应的误工费。在这份证据已被交通事故赔偿案认证后,郑强再要求法院确认其在交通事故务工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就很难再否定。
虽然该通讯公司可以提供与郑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或者要求郑强提供其银行工资卡明细来进行反驳,但大部分劳动合同中要么只约定基本工资数额,要么只是约定工资的构成。银行工资卡明细也只能反映每月单位给郑强实际支付多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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