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doc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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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2015 版】
执行异议申请书
(合用民诉法 227 条)
案外异议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失,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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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失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举措。联合本案:
案外人已经支付完成 “房子买卖协议书 ”约定的购房价款。
案外人也早已经从 xx 、xx 手里接收房子,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子。
3. 涉案房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是 xx 、 xx 未执行 “房子买卖协议书 ”的约定,严重违约所致,案外人也已经将其诉讼至法院,要
求法院判令其执行 “房子买卖协议书 ”约定的义务,为案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贵院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撤除( 2012 )执字第 xx 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刻排除对房子的查封、拍卖等执行举措。
综上所述,贵院应依据客观事实,综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确实公正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书,请
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除( 2012 )执字第 xx 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刻排除
对房子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附凭证如下:
案外人: xx 年 xx 月 xx 日。
【篇三: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
法定代表人: **, *******
恳求事项:排除对 ******************* 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原因:
贵院因 *** 与**** 借钱纠葛一案,查封了 *************
号商品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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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 ***** 在合肥市开
中心签署了编号为 **** 《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 **** 。合同约定, **** 应于合同签署当日支付首付款
105,453 元,节余房款 240,000 元于 2007 年 1 月 31 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 *** 要求,申请人同意 **** 在 2007 年 1 月 31 日实付部分首
付款 36,362 元,首付款余款
69,091
元***** 许诺在 2007 年 12 月 28
日前付清;但 ***** 在约定的
2007 年
12 月 28 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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