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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功能与实现经济效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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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功能与实现经济效益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之功能;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
之功能;最有效实现经济效益之功能、最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之功能,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那时
的经济法,功能也比较单一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透明度
制度对国内贸易行政活动的监督。通过上述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看出 WTO 规则是以民商法为根据确立的,其核心就是推进自由
贸易、使各成员在此过程中谋求各自的发展。然而,WTO 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
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现象产生。因而在
WTO 达成协定的同时,各国都会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条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内的贸易壁垒也被视为是可以
接受的。这实质就是经济法手段的运用。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
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因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辅以经济法
的保障。让经济法扫除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障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一
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法”。
加入世贸组织,将使我国面对一个完全的、绝对的市场运作体系,经济法在其中所特有的功能将表现在
以下四方面。
一、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之功能
经济法能够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并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
手段的有机结合。
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分工细化与社会协作强化的对立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
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向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
行分别调整;又能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
分段调整进行的,但彼此间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
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
以民法为核心的传统法律部门只能在微观领域对社会经济做有限的调整,自身的修正并不能完全消除其
局限性。自由商品经济市场自我调节的盲目性导致垄断的产生,使得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紊乱、经济结构
呈不平衡状态。而从个人立场出发的民法,只能从微观领域对此作些修补,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
行和总体结构问题,无法从全局进行调节。
以全局观念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
复杂多样,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日益加强。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
方向发展要求,实现了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
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1、在微观规制方
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
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例如,反垄断法
的适用,可以保障有效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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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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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