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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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缴交地价。
第十一条 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管辖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全部纳入试点项目,一揽子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认定符合上述情形的,留用土地地价全部按照需腾挪合法用地的地价标准计收。
第三章 片区统筹整备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片区统筹整备项目,就是指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地块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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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统筹整备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两个以上地块组成,且单个地块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二)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纳入政府储备,且政府储备土地不低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50%。
第十三条 片区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留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一)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按照不超过试点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确定留用土地;
(二)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按照不超过试点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30%确定留用土地;
(三)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包含居住、商业服务业与工业等多种用途的,按照上述比例换算后确定留用土地。
留用土地原则上安排在试点项目范围内,且空间相对集中成片。
除上述留用土地外,其余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第十四条 片区统筹整备项目留用土地的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土地年期、土地性质及市场交易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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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片区统筹整备项目通过收益分成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除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外,其余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并按照以下规则分配收益:
(一)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容积率2、0以内的部分,所得收益8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20%纳入市国土基金;超出容积率2、0的部分,所得收益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70%纳入市国土基金;
(二)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容积率3、2以内的部分,所得收益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70%纳入市国土基金;超出容积率3、2的部分,所得收益1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90%纳入市国土基金。
第十六条 片区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物业返还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除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外,其余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公开出让,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返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物业规模并在出让文件中明确:
(一)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以出让用地容积率2、0核定建筑面积,按照该建筑面积的30%确定返还物业规模;
(二)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出让用地容积率3、2核定建筑面积,按照该建筑面积的15%确定返还物业规模。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七条 区政府负责制定试点项目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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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市政府在审批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时,对留用土地安排相关内容一并审批。
第十八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实施要求理顺项目范围内的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并具体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附着物的赔偿、拆除与清理。
政府不承担上述赔偿、拆除与清理工作,对相关权益人不另行补偿。
第十九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与区政府、市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签订试点项目的框架协议书,明确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规模及规划控制要求、政府储备土地规模、各方职责等。
政府储备土地入库或留用土地出让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就相应地块与区政府、市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市主管部门根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移交储备土地的规模,分期拨付土地整备资金、分批办理留用土地出让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试点项目进行清理,对于纳入试点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上报土地整备实施方案的,不再作为试点项目。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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