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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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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是世界各国行政诉讼或者司法审查所关注的核心问题。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衔接也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不衔接的,表现为衔接不充分以及完全不衔接两种情形。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存在的这种不衔接,会导致性质完全相同的案件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结果完全不一样。这种不衔接主要表现为,一些案件只能进入行政复议不能进入行政诉讼,以及复议选择制度的施行。这种受案范围之间的不衔接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人权观点相左,同时表现出法制的不统一,也表现出我国立法状况的相对滞后。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具有必要性。这种衔接是实现行政救济体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权力制衡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加入WTO,实践相应承诺的必然要求。在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的衔接方面,当今各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相同之处,当然也结合各自的国情有一些差别。怎样在借鉴各国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衔接模式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30年以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思想和经济基础已经具备。笔者认为,应当以“穷尽行政救济”,“司法最终审查”为原则,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静态和动态方面的衔接。一方面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并实行“复议前置”以实现动态上的衔接。另一方面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现两者受案范围上的连贯性,以达到静态上的衔接,通过概括式加列举式来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合理性审查、行政最终裁决、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国防、外交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同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键词: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thiskindofdivorcementismanifestedinthatthescopeof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ismuchgreaterthanthescopeofjudicialreview;,somecasescanonlybeenteredinto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andCannotbereviewedbythecourt,,andthetechnologyofChina’,thebalanceofthepowers,theprotectionofhumanri曲ts,,’:inordertoeffectivelyachievethesupervisionofthejudicialpowerOVertheadmin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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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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