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当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到达伤残等级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