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答案
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三、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又将“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可以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九、答:法院审理中对有关该房是全部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处理,同样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属刘某的婚前财产,但李某可以分割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因为该房是婚前刘某个人购买,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债务,李某有权要求刘某偿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为刘某婚前财产,因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刘某婚前所购房屋的物权而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刘某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为:(1)该房是刘某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并且婚后取得房产证,所有权人是刘某。该房并不因刘某与李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刘某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刘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的刘某婚前个人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该房虽由刘某个人购得,属刘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李某结婚后,在夫
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另外,刘某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经过律师大量的分析、说服工作,法院采信了第二种意见!维护了委托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十、答: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赠与性质的财产。黄明与焦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没有效力。因为签订的财产协议还有两个孩子的财产。
十一、答:可以,只要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十二、答:法院应准许他们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夫妻感情和分居满2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对于以上财产,林强姐姐赠与的房子是林强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小娟单位支付的买断工龄款为小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以上债务,林强公司所欠的40多万元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林强用其自己财产清偿;小娟所借的3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十三、答: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重婚。因为张某与王某的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其与刘某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义。应追究张某的重婚罪,至于是否追究刘某的重婚罪,要看刘某是否知道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如知道则应追究其重婚罪。反之,不追究。法院应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同时应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财产,确定女儿的抚养人及抚养费。
十四、答:案例分析: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陆艳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属既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双缺乏人,因此,程君依法应当对陆艳有扶养义务,支付陆艳的扶养费,故陆艳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十五、答: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
案例答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