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邕宁区微小企业扶持政策
南宁市邕宁区大力开展微型企业工作方案
(2022-10-11 10:24:33)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邕宁区大力开展
微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邕府办〔2022〕186号〕
收等有关部门,切实兑现扶持微型企业开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编制本地区微型企业开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开展。
3.催促有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开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发生。
4.组织有关部门回访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开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效劳进入政府采购工程。
6.在当地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孵化园〔楼〕。有条件的为微型企业划出专用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城区重点企业开展规划和开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效劳,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得开展机遇。
8.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大力开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扶持的微型企业的标准。
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 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微型企业的假设干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广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 “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 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 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力社保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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