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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服务细则
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效劳细那么
婚姻登记效劳细那么wad();一、效劳工程 A婚姻登记〔包括补办结婚登记〕 B补发婚姻登记证 C撤销婚姻 二、受理部门及相应职责 A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区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局部县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受理部门为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B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部门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C撤销婚姻,受理部门为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 三、效劳对象〔资格、条件〕 〔一〕申请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离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3、系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结婚; 4、双方自愿离婚。 〔三〕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2、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 〔四〕申请撤销婚姻条件 1、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复原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详细要求 A结婚登记: 当事人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交纳工本费9元。 〔一〕本市居民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亲自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港澳台居民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港澳居民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其中,香港居民的声明由香港托付公证人公证,澳门、台湾居民的声明分别由澳门、台湾的公证机构公证。 〔三〕出国人员、华侨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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