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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按揭房及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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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按揭房及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doc论婚前按揭房及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摘要:婚前贷款买房并支付首付款、在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及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本文从合同和物权期待权的角度分析,认为婚前按揭房为一方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词:按揭房;归属问题一、婚前按揭房的归属问题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婚前按揭房,是属于支付首付款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针对此问题有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婚前按揭房是支付首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没有改变该房屋的性质。支持该观点的论证是:①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用以支付剩余价款。购房人已经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开发商需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此时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购房人之所以不能获得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是因为房屋在建(期房)不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或购房人将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银行作为自己如期还贷的担保。此后,购房人向银行归还贷款属于债务履行行为,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②支付首付款方在婚前已经通过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支付首付款方已经完全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给付义务。支付首付款方在结婚前已经获得了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债权,结婚后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仅是其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支付首付款方在婚姻期间获得房产证,仅是其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的一种物权转化,婚姻期间房产证的获得实质上是支付首付款方物权期待权在婚后转化为为物权的过程。“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观点二认为,婚前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按揭房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婚姻期间获得房产证,无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支持该观点论证是:一方婚前的出资款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并不等于房屋的产权就是一方婚前个人的。依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在于看不动产的登记,应当以不动产的登记时间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物权的取得凭证即房产证的获得时间为婚姻期间,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应当认定在婚后获得房产证的婚前按揭房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前按揭房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在结婚前拥有一定权益,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保护、维持或者强化该权益,一般将依据该权益所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安排的用意是“为了将这种婚前一方所享有的特别权益平等地分配给婚后共同还款的另一方,用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障双方的平等权益。”③另外由于婚前按揭房的房产证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一方并没有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仅仅是一种有严格限制的所有权,不能自由处分该房产,需要其支付了银行的贷款才能获得完整的所有权,而银行贷款的支付是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这体现了夫妻另一方对“维持和实现完整的所有权”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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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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