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规定里, 书面形式要求工程师做出决定的情况下给出;这样是为了避免争议,比如承包商发给工程 师索赔信函或者工程师回复承包商的信函中也可能提到了工程师决定的字眼,双方可能会 争议类似信函是否可作为正式的请求或者正式的决定,因而造成时间和程序上的混乱。另 外,虽然按照67款的规定只有在承包商正式提出工程师决定的请求大约7个月(80+70+56) 的时间后才能开始仲裁,但是一旦承包商正式提出请求,则开弓没有回头箭,如果工程师 没有给出令承包商和雇主满意的决定,或者双方没有达成友好解决,那么争议只有通过仲 裁解决。 因此,如果承包商或者雇主没有遵照以上规定()提出请求, 该请求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承包商或者雇主并没有提出请求,而工程师自行给出工程师决 定,则该决定没有约束力;如果工程师决定不符合相关的授权程序,或者说没有相关授权 的人或者单位发出的工程师决定,也不具有约束力。 在1990年英国Mid Glamorgan County Council v Land Authority for Wales (1990) 49 BLR 61的案例中,明确给出: The Courts stressed the need for clarity in defining the disputes as, if there had been no reference to the Engineer, the arbitrator would not have jurisdiction to deal with the dispute…可见严格遵照合同规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