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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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方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总那么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
公共图书馆的效劳与用户权益
法律责任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书馆〔室〕或者效劳网点。市、镇〔街〕图书馆所在地的村〔社区〕可以不设立图书馆〔室〕。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馆〔室〕或者效劳网点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少儿图书馆设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为市总馆的专业性分馆。
市、镇〔街〕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效劳区域,村〔社区〕图书馆〔室〕原那么上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效劳区域。
[馆舍要求]市、镇〔街〕图书馆馆舍应当相对独立建设。村〔社区〕图书馆〔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
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 。
[建设标准]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遵循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标准。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效劳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每千人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到达十平方米以上;
〔二〕 镇〔街〕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合计到达三十平方米以上,但市图书馆所在地的镇〔街〕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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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街〕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效劳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物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
经批准撤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原址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公共图书馆〔室〕迁建应当在新馆〔室〕建成后再撤除旧馆〔室〕。
[统一标志]全市公共图书馆实行统一标志,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市总馆职责]在总分馆体系当中,市总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统筹、指导、管理和协调;
〔二〕负责制订全市公共图书馆的总体目标、开展规划、年度工作方案;
〔三〕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效劳标准;
〔四〕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效劳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全市的信息资源共享;
〔五〕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工作;
〔六〕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学术合作。
[镇〔街〕分馆职责]镇〔街〕分馆在市总馆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效劳网点的统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标准,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效劳网点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
〔三〕按照全市统一的效劳标准,制定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效劳网点的效劳标准;
〔四〕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效劳网点工作人员的统筹调配。
[数字信息资源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效劳平台,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效劳。在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当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数字信息资源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加工级别和保存期,优秀文化遗产应当长期保存。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效劳,实现对数字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数字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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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书根本规模]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高于国家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效劳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各级公共图书馆人均图书藏书量应到达以下要求:
〔一〕;
〔二〕镇〔街〕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合计到达1册以上。
[藏书增长规模]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馆藏信息资源,保证图书馆年入藏文献逐年增长。以公共图书馆效劳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到达以下要求:
〔一〕;
〔二〕镇〔街〕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馆藏开展政策和年度采购方案,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文献信息资源清点与调配]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图书馆空间和馆藏文献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文献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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