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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务创造约定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工作岗位:
**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公司法?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甲方相关**制度规定,双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对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
4、除履行职务需要外,假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出版、传授、转让等方式使其他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但乙方承诺**的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责外使用这些秘密。
5、乙方因职务需要使用和保管的一切秘密信息文件、资料、图表、报告、信件、 、磁带及其他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提出离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返还一切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所有秘密文件、图纸等载体。
6、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所有的**资料,任何人不得携带私盘将**资料复制后携带外出,并不得私自传借、披露,更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7、乙方应妥善保管办公室钥匙等公司财产以及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等常用资料。
第三条职务创造约定事项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创造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围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创造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展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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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创造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创造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创造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创造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并提交相应证据。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核实确属乙方享有知识产权者,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展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但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利用这些成果进展生产、经营、受让和转让的权利。
4、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展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当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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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竞业限制
1、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效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参谋等等。
2、乙方离职后,不管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两年不自办或入股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不管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也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给予任何帮助和指导。
3、本合同所指乙方竞业限制的地域为中华人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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