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八)与刑罚体系构建
李杰俊 姚立国
【摘要】减少死刑是现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对我国现有国应当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应朝着全面废止死刑的方向努力。[3]世界人权运动在蓬勃发展,和谐社会在不断构建,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的统一,如何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和深入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人权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也取得了长远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指导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接着,中央决策者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做到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当前阶段全国各地各行各业要认真领会和贯彻的工作。保障人权是刑法的两大功能之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是我们要认真思考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宽严相济逐渐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我们的刑罚观念也要不断转变,对于死刑的态度也要随之转变。
二、阶梯性刑罚体系的构建
一直以来,犯罪与刑罚都是一国刑法制度中相互对应、环环相扣的两个部分,有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就要有相应的刑罚与其对应,从而才可以实现惩罚犯罪并预防犯罪的目的。当前,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特别是在有些死刑取消之后,相应的刑罚体系更是要面临一个调整问题。针对现实问题及死刑改革的背景,我国应以此次刑法修改为契机,进一步构建并完善轻重有别、排列有序、惩罚有力的刑罚阶梯。对于刑罚阶梯,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文中很早就主张纷杂的犯罪按照轻重程度排列成有序的“阶梯”,然后建立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对较重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对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也有人提出,刑罚阶梯是指刑法中各种刑种由轻到重排列而形成的拾级而上的刑种体系。[4]同时,也有学者用刑法结构或刑罚配置等词汇来表示此涵义。储愧植教授提出,刑罚结构就是指各种刑罚方法在刑罚系统中的组合形式,更具体地说,即刑种配置比例。[5]不管是何种称谓,对我国现有刑罚体系进行改革成为学者共识。
此次刑法修改,在减少13个死刑罪名的同时,也对死缓、自由刑、减刑和假释制度进行了相应修改,重构了的刑罚阶梯: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在惩治犯罪和威慑犯罪中一直发挥着巨大作用。随着死刑改革的深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会逐渐减少。
。长期自由刑特指“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死缓”。累犯及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而根据现有刑法规定,这些犯罪即使被判处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只需不少于
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6]司法实践中实际执行的也不过十五六年。这种“生刑过轻”的问题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很难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根据修正案(八)第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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