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doc探究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摘要】当前,我国刑法罪名能够使惩罚互联网金融的刑事犯罪需求得到部分满足,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以及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刑法规制存在完善立法以及限度适用的双重问题,不仅要在刑法罪行中遵循谦抑性的原则、二次违法性的原则以及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限制进行限度,还要与时俱进,出台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使成文法典具有的滞后性以及局限性特点得以弥补,让刑法与现代社会中的互联网金融得以发展的需求相适应,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进行探究十分有意义,主要表现为紧迫的现实需求、推动金融创新与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等方面。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许多问题存在,主要表现为在管理性以及技术性方面电子信息的系统存在缺陷、互联网金融缺乏规范的融资方式、完善的征信体系以及由于经济体制的限制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落后。因为上述的种种原因,我国互联网的金融领域有刑事风险存在。【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刑事风险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有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在技术层面影响了金融,互联网金融不科学,由于互联网是技术,没有将新金融产生出来,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变成互联网金融,不能把它当成是新的金融形势进行分析,事实上是把前台金融功能与后台技术改进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尽管应用了互联网方面的技术,但实际上与传统金融的工作差不多,因此当前互联网没有产生任何新金融。也有的学者认为将金融领域与互联网领域相结合不是简单的事情,在本质上开创了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重大金融的创新,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活动的规制刑法应保持限度性。对于金融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在形式上进行创新,极大地影响了金融的发展以及创新。互联网金融中借贷业务和传统银行的借贷业务相比本质相同,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依托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云计算以及支付等互联网工具创新了金融的形式。互联网通过对制度、调控机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教育方式、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对象等要素进行重塑,使传统金融业中的运行模式以及存在方法得到了较大的改变,使传统金融业具有操作方法更便捷、中间成本更低、协作性能更好、参与度更高以及透明度更强等特征,这些特点的金融形势也被叫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由于金融模式不断发展进步,已经或者正在形成不仅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中的第三种金融的融资模式,也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这种金融模式会使交易所、券商以及银行失去作用。贷款支付、交易与发行债务、股票以及货款可以在网上进行,这就是无金融中介的状态。二、互联网金融中对刑事立法进行限缩刑法严厉的打击以及惩处,通过互联网金融来使违法犯罪的行为得以实施,对于那些在正常经营互联网的金融业务时不小心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行为,应该适度宽容处理,避免扼杀或者阻滞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活动最容易触碰刑法的为非法经营罪,对企业、公司以及股票进行擅自发行的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对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主要是针对这些犯罪进行。要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废止,要对非法经营罪的合理使用进行限制,要限制甚至发行企业、公司以其股票债券罪的合理使用,而且要对集资诈骗罪的合理适用进行限制。三、互联网金融中的刑事风险因为我国建立市场体制的时间并不长,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比较低,所以国有金融机构对我国金融资源进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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