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补偿金制度应用.doc浅析经济补偿金制度应用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劳动关系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形势下笔者针对经济补偿金,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分析,结合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阐述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作用、范围等,分析了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可能发生的经济补偿问题和计算方式,并对经济补偿金的应用提出建议。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法律制度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等。本文所说的经济补偿金专指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二、经济补偿金的意义经济补偿金是倾向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政策性法规,经济补偿是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的补充,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主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能有效减轻缓解失业者的焦虑情绪,解决其再次择业期间的生活困难和经济保障,维护失业者享受的基本权益,具有明显的失业者经济补偿性和维护社会稳定性。它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三、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条件进行拓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增加到七项,例如在正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不是因职工过失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取消了12个月封顶的限制等。通过逆向思维方式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法条整理以下四种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一,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以及主动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因员工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被企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员工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消灭的,例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死亡的、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确规定,并没有规定因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法律支持。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是要退出劳动领域,不再视为属于劳动者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第四,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降低现有待遇续签而员工拒绝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两个方面理解:①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但续签合同条件差或者不利用劳动者,造成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②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希望续订或者不愿意续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总结为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以外,主观上就不会有续订劳动合同之意。在这个法律基础上只要因为用人单位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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