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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正
常,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路应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根据气温和蒸发情况确定喷淋和洒水频次,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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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处于清洁状态,工作环境条件满足标准,无周边投诉。
须做好车辆保洁。车辆驶离矿区前应冲洗,做到车辆不带泥上路、途中物料不撒落。建立运输车辆出入台账。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一)主动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二)矿山企业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提取情况;按规定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三)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将治理和复垦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制定年度地质环境保护计划,及时完成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中各阶段的任务。
(四)矿山完成开采闭坑后2年内,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全面矿区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和土
地复垦任务,终了边坡治理率达到 100%。
(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矿山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林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资源综合利用
(一)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或超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规定指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南宁市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二)实现矿产资源优质优用、分级利用,矿产资源用途符合规定。
六、企业管理要求
(一)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彰显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确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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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方案落到实处。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建立了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和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
(三)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重视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卫生防治、安全等工作的过程管理控制。
(四)建立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按要求设立稳固的矿区边界界桩。
七、企业形象
(一)建立提高矿区群众生活水平的长效机制。矿山企业应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乡镇、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实现矿区所在地居民共同富裕。
(二)构建和谐企社关系,与矿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
的重大事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
(三)丰富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矿山企业内部业主与职工同心同德、氛围和
谐。
八、验收评估办法
(一)考核验收组根据南宁市级绿色矿山验收评分表提供的评分标准及其分值与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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