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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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总行授信审批部向总行同业业务部出具批复,总行同业业务部将审批结果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或分行(含直属支行)。
第十六条 授信调查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近期的财务状况、用途是否合法、合理等。在调查核实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的基础上,编写授信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总行同业业务部根据调查资料,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具体授信方案。主要评价要点包括: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金融机构授信的准入条件;
(二)股权结构、股东实力及其对申请人的支持力度;
(三)申请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与财务表现;
(四)与我行的合作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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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和100亿两者之间较低值:
(一)资产规模不超过500亿(不含):注册资本×评级系数×50%
(二)资产规模超过500亿(含):注册资本×评级系数
评级系数确定方法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另行制定,由总行贷审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足,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总行同业业务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该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并按单一机构授信审批要求进行增加授信额度审批。
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需要展期的,由总行同业业务部根据单一机构授信审批要求提交授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量同业授信客户,授信审批实行年审制。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在每年授信额度到期前完成年审。除非另有规定,年审之间不可超过12个月。年审采用批量年审和单一机构年审两种方式,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审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在结合客户上年度授信履约情况的基础上发起年审申请,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审批。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上年度履约记录和业务发展需求,年审时可调整授信额度。
第四章 额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行同业业务部根据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批复结果统筹管理全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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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授信额度到期未重新核定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视同在新的年度中无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到期需要续评的,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当于到期前30日向总行授信审批部提交续评材料;授信额度到期未续评的,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及时核销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批准授信额度但长期不使用的业务,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对于额度使用频繁或余额较大的客户,提前安排授信续作或新增计划。
第二十六条 交易对手提供资金担保的业务不受授信额度限制。
第二十七条 总行同业业务部负责监控、汇总额度使用情况,并向全行发布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我行核准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向该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叙做具体业务,应由分行(含直属支行)或总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在各自权限内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条 总行同业业务部负责对金融机构客户进行授信后管理,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和分行(含直属支行)配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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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授信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二)客户履约情况及履约能力;
(三)客户经营及财务情况;
(四)客户股权变化情况;
(五)客户发生合并、分立;
(六)客户投、融资情况;
(七)内、外部评级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在授信额度核准后持续收集、汇总客户信息,了解客户信用情况变化以及与我行合作情况,并通过非现场形式对金融机构客户进行授信后检查。
第三十三条 授信后检查应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符合准入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境外银行可批量进行授信后检查。
暂时无法获取最新资料的客户,总行同业业务部应当于可获取客户最新资料的时点进行授信后检查,或于下一年度进行授信时作为重点审核客户。
第三十四条 总行同业业务部在授信后管理中,应及时发现并识别可能导致客户履约能力下降的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出现大额临时透支、临时垫支,且超过正常业务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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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外部评级短期内急速恶化(客户外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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