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x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我校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为“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 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三周内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等相 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社团联 上报招收人数。每年冬季学期评选出的优秀社团可在社团联的监督指导下于春季学期再次统一招收成员。
第二十四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优秀社团不得超过30元。其他社团一律不得 超过20元。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规范。收取会费时,学生社团应向成员提供学 校财务处统一的收据,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挂靠 单位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上海大学学生社团:XXX”字样。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报校团委审批:
1 .三个或三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峰会、研讨会等活动;
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预计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需要使用1000元及以上经费的活动;
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申办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5日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 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审核并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完成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活动后,应于5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交社团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活动,必须按照《上海高校学生组织开展跨校活动的管理办法》的各 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经过挂靠单位党组织的批准,可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学生社团内 建立党组织和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和网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 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挂靠单位审查通过,并报校团委注册登记。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可对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或网站网页做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学生社团创办刊物或网站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内容健康积极;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规定;
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指导老师;
有健全的编辑机构。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社团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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