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出租价款过低,村委会能否反悔?.doc荒地出租价款过低,村委会能否反悔?案例驿站村地处辽西102国道一侧,不大的小村被七高八低的山坡覆盖。早在2000年前后,在党的政策鼓励下,许多村民开始自愿承包荒山、荒坡、荒沟,。无奈之下,村委会决定以每亩30元的低价出租给县城个体从业者韩某。双方在《荒地租赁合同》中约定:,村委会协助其办理土地变更使用事宜,所需费用由韩某承担。租用期限为20年,即1999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土地使用证变更前,年租金为每亩30元,土地使用证变更后为每亩50元,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此外,为确保合同的效力,双方还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事后,经村委会与韩某共同努力,于2002年7月30日办理了该租赁土地的变更使用证书(即由农用地变为工业用地)。韩某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2006年开始,国家取消农业税费并实行农业补贴政策后,调动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驿站村及周边的土地,不光农田流转价格一年一个价,因附近城市企业外迁占用的荒地、坡地的价格也不断增长。2012年初,与韩某所租用的荒地相邻的荒坡、荒地,其转租价格已高达每亩五六百元。为此,2009年前后,村委会曾要求韩某提高租金。韩某除强调经过公证的合同决不能随意变动,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以给个别村干部送礼等小恩小惠来息事宁人。可时间长了,村民意见与呼声渐起,纷纷要求重新发包或增加租金。2012年底,新一届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见新一届村委会主要干部态度坚决,韩某也摆出强硬姿态:“当初所签订的合同一不违法,二经过公证,想增加租金,别说是我,法律都不会答应!”协商不成,2013年春节过后,村委会以当初所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上诉法院,请求按当前市场价格变更合同租金。法庭审理过程中,村委会诉称:虽然双方当初所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法有效。但近年来,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费并实行农业补贴政策后,土地流转价格成倍上涨。国家政策调整这一重大农事变化,是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若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履行不仅明显有失公平,更难为广大村民接受。韩某则辩称:当初订立合同的期限是20年,这期间当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双方当事人应有所预见或预知,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物价上涨为由随意主张变更合同内容。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调解未果之后,依法做出判决:承租人韩某按照周边土地流转价格,即本地区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格,每年每亩620元向村委会支付租金。检察官点评本案争议焦点:经过公证的合同为何允许反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理解显失公平之法律规定?一、经过公证的合同为何允许反悔?有何法律依据?无论是否经过公证,只要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不允许随意反悔变更。但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止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经法律特别规定可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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