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发挥户外广告在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中的作用,确保城市规划区道路、园林绿地、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功能发挥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惠州市区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地、广场、停车场、湖河岸边、山坡林地、交通工具、建筑物外墙等场所、范围设置的各类广告和招牌(含门店招牌、路牌、交通标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
第四条工商行政、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定职能管理户外广告及其设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负责惠州市区范围内交通标示牌、交通工具车体广告的审批和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惠州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布点规划编制和审批;负责审批临时非固定户外广告设施;负责查处惠州市区范围内违法设置、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
第五条在惠州市区公用设施、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空间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或原有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期满可以继续设置的,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并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彩色效果图、平面位置图、主体结构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
(六)涉及建筑物使用安全和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的,应具备相关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
(七)属于公开招投标的户外广告须提供中标通知书;
(八)委托代理人证明;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惠州市区重要景区、公园、广场、街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周边环境统一协调,从严控制。
第九条在惠州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店面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地、绿化带原则上不予设置落地广告招牌。需设置指引告示牌、公益设施指示牌的,应按规定做好统一设置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住宅小区及单位院内的绿地、停车场不得设置与周围环境不协调和影响车辆停放及安全的商业广告;城市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沿惠州市区各主要街道两旁的建筑物设置广告招牌,应保证其立面的完整性,不得设置与原建筑物功能不相符或不相称的名称招牌。
(四)街道交叉口四周、道路对景位置,禁止设立闪动式霓虹灯或强光灯箱广告招牌。
(五)玻璃幕墙、建筑物阳台不准封闭起来发布户外广告。
(六)不得设置没有任何内容的空白广告版面,对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版面,将由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设置公益广告。
(七)原则上在城市桥梁不宜设置广告,如确需设置,需征求桥梁主管部门意见;已经设置的广告不得影响桥梁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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