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何某,男,54岁,汉族,XX省XX县区垡头村民,住XX县区垡头**小区,电话***原告:王某,男,58岁,汉族,XX省XX县区垡头村民,住XX县区垡头**小区,电话***
被告:北京***公司,住XX县区**号,就是恢复原状,有过错的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杨先生用36万元进行土地平整,对此损失自己应当承担一部分,同时基于村委会的过错明显大于杨先生的过错,因此对此损失法庭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杨先生损失17万元。
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XX县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区人民法院(20XX年)密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伟、戴军华,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一审起诉称:XX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XX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进出场费13000元,B公司仅支付12000元,。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还,租赁费也未支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塔吊(登记编号为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支付进场费及租赁费至XX年3月5日,(XX年10月3日至XX年11月28日租赁费25386元,XX年3月6日至XX年3月5日共计365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租赁合同、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塔吊出厂编号、塔吊XX省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B公司一审答辩称: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工程项下产生的义务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A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无法辨别是否为B公司所盖;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加盖XX县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九项目部)章,B公司并无此下属部门,该结算单与B公司无关;工程是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诉租赁费计算到XX年3月5日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承包协议。
第三人C公司一审述称:C公司为工程开发商,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作为第三人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承诺书。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厂编号、塔吊XX省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A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A公司提交此系列证据目的是证明B公司与A公司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等内容、租赁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B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原件所盖公章不清楚,无法辨认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没有九项目部,工程包给了付中荣,毛洁林是付中荣下属,而张杰也不是B公司人员。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C公司认为此系列证据均与第三人无关。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认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协议目的是证明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目的是证明工程承包协议已被否定。A公司认为此两份证据与A公司无关。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XX年8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塔吊,用于长城环岛南侧工地,机械进出场费13000元,机械租赁费用实行包月制,30天为一个月,月租费13600元,每月底结账一次等内容。合同上盖有B公司公章,并有毛洁林签字。后A公司塔吊(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运到B公司工地。XX年11月28日,B公司为A公司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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