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产条例(强制执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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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执行〕
凡中建二局〔沪〕所属各分公司、施工工程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第九条、所属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安生理部门备案。
2、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平安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工程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会同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并经公司技术、平安、工程等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特别重要或有特殊危险性的工程的平安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工程及公司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局〔沪〕上级)总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会审。
第四十七条、所属单位必须健全和落实平安技术交底制度。平安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平安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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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各级平安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数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五十三条、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必须张挂“七牌二图〞及平安生产宣传标语,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醒目的平安警示牌,平安装置、设施等必须用平安色涂刷警视标记。
第六十一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平安帽、佩带身份识别标志(胸卡或工作卡等);高处及临边作业必须佩戴平安带。洞口、临边等必须设盖板或围栏,并应按规定设置水平平安网。在建工程必须采用密目式阻燃平安网全封闭。 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搭设防护棚,在施工区域外的公共人行道上搭设防护棚还应符合施工现场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设明显的标志牌,确保行人平安。
第六十四条、所属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的进场验收、临设用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平安设施的使用验收等一系列验收制度。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验收前方可投入使用,无论是租赁的,还是分包单位自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都必须严格验收制度;临设用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前方可送电;各种脚手架、平安网、井字架、龙门架在搭设完毕后亦必须经过验收前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有规定的应进行检测合格后使用〕。
1、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的电气平安、机械限位及防坠等平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由总包单位的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工程的有关人员参加,经检查验收后报请当地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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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械,由总包单位工程经理部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3、暂设电气工程,由总包单位的方案制定人、工程分管副经理等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4、普通脚手架,满堂红架子、堆料架和支搭的平安网,由工程分管副经理或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平安员进行检查验收。
5、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由单位平安管理部门组织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工程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工程平安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6、高大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平安部门、工程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工程平安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7、参加各项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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