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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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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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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之日起 30 日内,将代收
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登
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
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结束房改的,应当由单位划转至当地维修资
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管理,按幢设立明细账目。
第十三条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
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
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应当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专户
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
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设立
业主明细账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决定及书面报告通知并报物业
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物
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及有关账目等
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
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
建。具体补交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
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
定。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
建。由业主、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补
交。第十八条 旧住宅区中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应当主
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
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
政专用票据。由市、县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专户
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向市、县物业主管部门
领购。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
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已出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
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已出
售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
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
有住房售房单位应 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
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
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
3、涉及户数;
4、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
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
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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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