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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法律规范
[考点二]法律渊源
[考点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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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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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物权概述
[考点七考点七十一]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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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十二]汇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果:收款人背书转让的无效〔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考点七十三]本票和支票
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见票付款
①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②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记载
绝对必要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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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必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付款★★
①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考点七十四]其他结算方式信用证
托收承付
使用条件
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④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⑤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单位卡
单位卡
①凡在中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
②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③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销户
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以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应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考点七十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者任免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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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十六]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考点七十七
[考点七十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考点七十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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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八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考点八十一]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考点八十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考点八十三]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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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八十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八十五]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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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案件
①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⑥有两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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