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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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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转让权利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效力交由债务人来确定,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达不到鼓励交易、促进商品流通的目的。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未明示债务人以仲裁条款抗辩有效债权转让合同就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作出任何说明,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是否有效?近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有效,为受让人继续主张权利明确了方向。XX年6月,张某依约为李某提供了劳务,李某在支付了部分费用后仍欠张某8万余元。XX年11月,张某与李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某对某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张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李某向张某提交了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同日,李某向某建筑公司发出通知,告知某建筑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张某,要求其向张某支付,李某不再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XX年12月,张某将某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照建筑工程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向其支付8万余元。某建筑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其与李某的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张某有约束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遂向法院提交了李某于立案后出具的书面证言,证明张某在债权转让时已明确反对仲裁条款,故仲裁条款对其无约束力。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法院提交的“债权转让书”中并未就仲裁条款作出特别说明,且张某提交的李某写的证明也并非张某在受让债权时本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故仲裁条款对张某有约束力,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张某作为债权的受让人理应受建筑工程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现张某上诉主张在受让债权时,其已明确表示反对仲裁条款,但其提交的李某的书面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在发给某建筑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中也未就仲裁条款认可与否做出任何声明。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转让合同:析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与反诉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否向受让人提起反诉?反诉是否属于抗辩范畴?因《合同法》未对抗辩作出明确的解释,仅规定了三大抗辩权,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能统一,争议较大,最主要有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反诉不属抗辩范畴,债务人不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一)反诉不属抗辩其区别:反诉是指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相反的独立诉讼请求。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20条第2款)。很显然反诉不是抗辩。具体表现在:1?二者目的不同。a?反诉是一个独立的新诉讼请求,目的是以达到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b?抗辩是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可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a?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b?抗辩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3?二者法律地位不同。a?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诉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b?抗辩则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4?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a?反诉只能在一审法院裁判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b?抗辩则不然,只要本诉未最后审理终结,在一审、二审或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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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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