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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试用期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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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试用期管理细则(试用期内的工作职位应当与招录机关公布的招考职位一致。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招录机关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情形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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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七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处室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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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病、事故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非因本细则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而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五章 取消录用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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