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污水处置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规范污水处理设
施产生的污泥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地方污水处置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规范污水处理设
施产生的污泥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净化
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消化污泥及混合污泥等,
不包括栅渣和沉砂池砂砾。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产生、贮存、转移、处置污泥的生
产经营和环境管理。
第四条污泥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削减、全程掌握和无害
化处置原则。
产生、贮存、转移、处置污泥的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相
关的国家和地方污染防治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条环保部门依法担当对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处
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将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置和转移状
况作为对污水处理单位的重要环境监察内容,随时发觉和查
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置单位依法担当污泥污染防
治责任,对污泥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的环
境污染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将污泥的产生量、贮存、转移、
处置等有关资料向环保部门申报备案,申报内容有重大转变
的,应当准时申报更正。
第八条污水处理单位根据规定对所产生的污泥进行监
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污泥中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能确定的,由
污泥产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重金属含量测定
及毒性浸出测定,确定污泥性质,属于危急废物的污泥严格
根据危急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置。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利用处置
管理台帐,对污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进行登记,具
体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状况。
污泥产生单位应于每年的4月初、7月初、10月初和次
年的1月初分别汇总填报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工业企业污
泥利用处置台帐统计表》并上报环境管理机构。
污泥的产生量与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状况的匹配状
况,作为对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的推断依据之一。
第十条污泥转移、处置实行计划审核备案和转移联单管
理。在本行政区域内转移、处置的由市环境管理机构审核备
案,
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置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污泥转出单位应当提前向环境管理机构报送转出计划。
污泥的性质、转移的数量、去向、运输路线发生变化的,应
当在变更前提前向环境管理机构申报。
污泥转移计划和转移联单操作细则由市环保局
地方污水处置监管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