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
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
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
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
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
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需
继续执行的应当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重新制定。
、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式行”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
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
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1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
决定》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
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的
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
依据。
清理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新闻
媒体上公布清理办办公地点及群众反映意见的方式、渠道。要通
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
的意见。
清理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办
公室各乡镇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
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分工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相结
合的原则。
市清理办负责以下工作: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
查。
组织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文件原
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负责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变化、职
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审查各乡镇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清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上报咸宁
市人民政府并统一向社会公众公布。
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以下工作:
对本部门、本单位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
进行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
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组织对本部门送市清理办进行审查。
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负责,
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作出清理决定;制定部门
被合并、撤销或调整的由目前负责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
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作出清理决定。
六、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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