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文件
扬华声政(2012)第 100号签发: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的消防安全,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华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员工、保安及外来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
1、行政人事部保安队负责公司所有消防设施的点检及新员工进厂时消防设施的使用培训;
2、各部门车间为所属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责任归属,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工程部负责对消火栓系统设备的维修及保养。
三、管理规定
1、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设置在各厂房较为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其周围一律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如特殊情况(非火灾)需使用消防设施必须先向行政人事部汇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灭火器应摆放在灭火器箱内,箱内不得摆放其他杂物,不得随意挪动。
4、各区域消防器材由保安每月底(25号-30号)进行点检,保安队长为监督人,必须每月进行抽查,点检表统一张贴在消防栓箱体的右上角,并填写规范,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监督人;公司安全管理员不定时时进行抽检。
5、生产现场发生突发情况、因演习及其他情况使用了灭火器,或因消防器材配备数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由保安队长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进行统一配备。
6、公司内部或外来施工单位因动火需要使用灭火器,需填写《消防器材领用申请单》,由本部门经理或接口部门经理审核,行政人事部统一进行配备,动火完毕必须将灭火器归还(无论是否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在生产区域挪用。
7、行政人事部及时对需要充粉的灭火器进行统一充粉,充粉供应商必须具有合法消防资质。
8、保安队长每周检查一次消防泵房,如有需要,对公司的消火栓管网进行增压,以保证消防用水压力。
9、行政人事部保安队负在每月点检时,如发现损坏,及时上报。
10、除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外,还应保持消防器材的清洁,消防水带、接头、水枪、阀门齐全完好。
11、应急灯由工程部设备组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损坏的及时维修更换。
四、考核措施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者,罚款20元/只。
2、未经允许私自使用消防栓水源,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按物品原值的1-5倍对其进行处罚;消防设施损坏或无故被使用,安全监督员未追查到责任人或未及时上报,由安全监督员照价赔偿。
4、消防器材未定期检查、点检不规范的、点检表损坏严重或遗失不补的,对点检人罚款30元/次,
5、消防器材失效,但检查人员记录为有效的,每发现一次处点检人30元/次。
6、各部门车间如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第一责任人负连带管理责任,罚款10元/次。
附件一:消防器材点检表
附件二:灭火器领用申请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行政人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2012-8-3,并于2012-8-3开始实施。
安委会
2012年8月3日
扬州华声消火栓点检表( )年
部门
车间
责任人
消火栓编号
检查人
监督人
月份
内容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表面玻璃
有无破损
玻璃门体开
关完好状况
水带有无
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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