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汝坤95年父-合肥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母-合肥市规划局计划财务处处长周岩95年姨妈姨夫皆为工人官二代追女不成将其毁容:被判- 6:?按照发展心理学中比较通用的划分标准,青少年时期是指少年期(11、12岁至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至17、18岁)和青年晚期(17、18岁至24、25岁)的统称。其中,少年期和青年初期又合成为“青春发育期”(或简称为“青春期”)、“未成年期”等。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在研究中,一般将11岁、12岁~25岁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行为统称为青少年犯罪。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一)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三)网络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类型(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原因分析(一)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青少年时期迅速发展的时期,在生理和心理、心理过程诸因素之间,都存在着许多矛盾。这些矛盾解决不好,往往会给青少年以后的发展带来隐患,产生行为偏差,严重的会导致一部分青少年以身试法,从此走上犯罪道路。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旺盛的精力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2、兴奋性高与自控能力差的矛盾3、性机能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形成较晚的矛盾4、好奇心强与辨别能力相对较低的矛盾5、追求理想与客观条件之间的矛盾云南大学女马加爵张超,88年。07年伙同其男友及男友的男性朋友参与对受害人木鸿章劫财杀人并将其肢解抛尸一案张超与受害人在云南丽江有名的“天上人间”夜总会以一名陪酒女的身份相识。张超以要求得到被强奸的补偿费为名在旅馆和木鸿章相约,协商无果便是最后的三人伙同作案。其中张超手持DV将残害分尸全过程拍摄事后了解张超心理方面并无不妥,只是家庭情况特殊:父母无煤可挖,已经破产。(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1】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认识特征情意特征个性特征【2】青少年犯罪行为特点:模仿性冲动性凶残性戏谑性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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