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购买合同.doc艺术品购买合同
甲方:韩雪冬 乙方:吉林省太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基于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甲方向乙方出卖 本合同约定的艺术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艺术品概况
景喜猷、及其他名人书画作品
第二条艺术品购买合同
甲方:韩雪冬 乙方:吉林省太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基于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甲方向乙方出卖 本合同约定的艺术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艺术品概况
景喜猷、及其他名人书画作品
第二条 艺术品权属
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 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艺术品瑕疵。
第三条 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艺术品的价格合计为: 481800 元人民币,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 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价格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 2018年 7月 15日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账户。
第五条 艺术品的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艺术品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应于 交付时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认。
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概况,包括作者、年代、规格 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及备注内容。
3、验收结束后,甲、乙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对交付的艺术品进行确认: 甲、乙方应于艺术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第六条 交易的中止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 有证据表明艺术品在权属、 真伪、瑕疵披露 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 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乙方已支 付交易款项,则甲方应于 7 日内退回,逾期则应按日 分之 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的取回责任
本合同解除的, 甲方应于 3 日内取回艺术品; 逾期未取回的, 乙方可收取合 理的保管费。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邮寄、 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按本合同 约定的交易价格双方向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 逾期不支付则应按 日 分之五 的标准支 付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克服、 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 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 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 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十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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