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X 20
车辆^收征畋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车辆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机构所在
里
7
折
计
算
舍
去
、
等
于
或
超
过
吨
客
运
车
辆
:
按
核
止
载
人
入
358
元
即
核
止
营
业
税
税
)4
元
、
教
育
费
附
加
加
?1
元
核
止
个
人
所
元
0
合
计
每
人
每
月
15
元
专
项
作
业
车
、
轮
式
专
用
吨
每
月
核
止
营
业
收
入
835
元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失
的
要
责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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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人
协
税
款
并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0
县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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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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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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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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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
付
0
准
0
里
每
吨
每
月
核
止
营
业
收
税
50.
01
元
、
城
市
维
护
建
元
、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或
企
业
所
税
4」
99
元
0
中
半
挂
牵
引
车
、
挂
车
按
7
折
后
余
数
不
足
吨
的
的
按
一
吨
计
算
0
数
每
人
每
月
核
止
营
业
收
10
74
元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0.:
32
元
、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税
或
企
业
所
税
3.
19
0
机
械
车
:
按
核
止
自
重
每
元
即
核
止
营
业
税
25
05
25
元
、
教
育
费
附
加
0/
75
20 X 20
元
、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元
核
止
个
人
所
税
或
企
业
所
税
2
15
元
0
合
计
每
吨
每
月
30
元
0
弟
九
条
货
运
发
票
抵
扣
0
货
运
代
开
票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货
运
发
票
及
按
所
开
发
票
金
额
计
算
缴
纳
的
税
款
可
在
下
一
征
期
于
代
征
单
位
征
收
止
额
税
款
中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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