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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平安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严峻征询题。
(六)消防平安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平安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安标志并定期进展检查,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安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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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职工进展消防平安培训。
10.制止各种违犯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照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实行租赁或委托运营、治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平安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备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平安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运营治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第七条 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效劳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由驻矿效劳部负责。
第八条 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备、平安通道),矿对事实上行垂直治理和监视。
第九条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备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治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治理、监视、处分。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治理;对建筑物进展部分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立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十一条 各驻矿单位应在治理范围内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1.制定消防平安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开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备、器材以及消防平安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平安。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的建立、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消防平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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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治理部在召开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早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
2.建筑工程图纸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工程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3.矿在召开建筑工程招投标会议时,由工程治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综合办或安管办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展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中标。
4.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工程,工程治理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展消防工程监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备进展检测。
6.由工程治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建筑及装修工程的预验收。
7.综合办或安管办按照建筑工程使用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防火单位的等级。
8.建筑工程使用单位按照确定的防火等级,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档案、落实消防平安责任。
9.工程验收时,工程治理部提早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工程部填写有关材料,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验收,获得消防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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