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
益、社会效,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将降低其人防监理资质等级,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人防监理资质。
第十九条降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经下一年度资质年检合格的,可重新申请资质升级。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人防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处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二)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三)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五)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监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
自 20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扩展阅读: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和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 201*〕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 ( 以下简称人防 ) 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
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 3 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 3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 5 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
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 3 个以上抗力等级 5 级
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
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 2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 5 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
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 3 个以上人防工程建设
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 1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 3 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人防专业监理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甲、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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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可承担全
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 5 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
建设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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