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类房屋的全部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就近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基础上,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但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或批建面积1:1的比例供应安置房。
(二)因历史缘由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属于1101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1:1的比例供应安置房。
(三)因历史缘由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属于11010年4月1日后至20xx年4月10日前建设,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外的个人住宅房屋及房屋部分,按1:1的比例供应安置房。
(四)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庙、宗祠等当地公共民俗文化设施的,可视状况在安置房区域内还建,还建面积以内的被征收房屋不重复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无住房,且只有唯一一宗空地的,按土地面积1:,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已有住房的,对未建住房的空地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供应安置房进行安置:
(一)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二)20xx年4月10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三)其他依法不予供应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十五条 安置房用地实行出让的方式供地,为完全产权房屋,安置房的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一)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安置面积,和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市场价包括土地价款、综合建设成本、财务成本、各项税费、合理利润。
(二)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外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
对集中连片棚户区征收范围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可就地或就近配建保障性住房予以安置。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变更为商业经营用房的,原则上按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赐予安置住宅房屋,不予供应商业用房安置。
第四章 补助嘉奖
第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2元一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各项设施的迁移补助费为电话101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管道燃气2600元/户。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三条状况以外的住宅类房屋的全部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自行支配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8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
第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赐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赐予补助;%/月赐予补助;%/月赐予补助。
其次十条 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变更为商业经营用房的,不赐予停产停业补助。但可结合其实际经营年限和面积,依据住宅的评估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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