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合计总金额为 一百零一 拾 万 千 一百零一 拾 元整。
第五条 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样看法,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需出示托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托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依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 ×101﹪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运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运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
(2)供电 。
(3)供气 。
(4)排水 。
(5)绿化 。
(6)有线电视、宽带 。
(7)小高层、高层电梯 。
因不行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缘由,须要延期交付运用的,出卖人应当在缘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运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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