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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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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特性的典型体现
  在现代生活中,赠与首先是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一般人都喜爱通过互赠礼物来建立和培育良好的社会关系,赠与也是家庭成员之间表达亲情和财产流转的主要手段。赠与行为以及作为赠与行为后果的礼物的流淌也始终是人类学家关注的对象。在他们看来,只要是以人际关系解决事情的场合,便存在着赠与行为。法国社会学家莫斯曾开创性地提出,赠与与回礼之间的时间间隔正是商业借贷的原型。通常状况下,回礼的价值还必需高于所受赠品,而回礼中超过赠品的这部分价值就是利润的起源。










  再者,接受赠与而延迟回礼,懂礼节的人这时应当将某些替代品暂存到对方那里以示谢意,由此很简单联想到这就是担保的起源。总而言之,礼节性的赠与与回礼中包含着严格的义务与名誉感,从而形成了信用观念,并为此后商业交易的公正性奠定了基础。这些说明,赠与与交换有可能是同源的,并且同时发生。社会学家莫利斯·戈德列认为,一个社会的再生产须要三个基础的组合方可实现,即馈赠、出售和保留。但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买卖交易已经成了占主要地位的社会活动。卖,意味着将财产与原全部人彻底脱离;馈赠总是使赠出的东西保留着原主子的某种特性;而保留则是不让有些东西与主子分别,因为这些东西与人之间的联系代表着人的历史和认同,应当传承下去。应当看到,馈赠的这一特性在现代法律中仍有典型体现。










  第一,目的性赠与。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接受肯定财产,且规定这些财产是作为与受赠人的其他财产在经济上相分别的特殊财产而被管理,并且只能为特定的目的运用。如高校以法人的名义接受捐款,且款项只能用于支配奖学金或其他类似目的。这些财产就成为管理这些财产且根据既定的目的运用其权益的受托人的财产,拉伦茨称之为非独立财团,适用民法典关于附负担赠与的规定。
  其次,财团法人。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最终集中于是否承认社员可以变更公司的权利实力这一点上。社团法人(如公司)自然可以变更自己的经营范围,但财团法人(如寺院、学校、医院、基金会)则不能轻易变更章程和经营范围。这是因为,财团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人民可以超越个人的生存界限,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完成一些长期或者永续存在、有意义的社会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带动社会发展,而不必因为捐助人的死亡或者捐助人财产的增减而受影响。这就是赠与物对原全部人的意志的保留。










  无偿行为在商业社会中的价值
  现代商业社会中,工业化就是全力以赴地置换人们的行为模式,让人们变得无名无姓。有偿行为(买卖、租赁等)发挥着财产流转增值的重要作用。契约基础理论以买卖为范本加以创设,以及民法的商法趋势等都供应了人成为经济人所需的全部技术手段,这也令现代私法视野中的主体人像走上普遍商化的不归路。同时,这也给以个人主义为标签的现代性肇致了深刻的危机,人类学家所描述的那种田园牧歌式的社会团结与协作图景已为个体的、冷冰冰的经济人交易的图像所取代。正是在此背景下,无偿合同被民法学者称为既不符合公允,也不符合人性。但是,究竟哪些人性才最接近真实的人性?在众多关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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