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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适用强制措施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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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适用强制措施问题.doc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适用强制措施问题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案件中特有的一种结案方式, 直至最近
两年才得到立法上的认可。由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程序上的结 案,而非实质上的结案,结案后能不能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 制执行措施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适用强制措施问题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案件中特有的一种结案方式, 直至最近
两年才得到立法上的认可。由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程序上的结 案,而非实质上的结案,结案后能不能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 制执行措施就受到争议,尤其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 具有立法上的支撑抑或法理上的认可显得尤为重要。 也是司法实务部 门尤其是我们执行局需要经常面对的一个客观情况,如何看待这一问 题并就该问题做一个梳理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客观需要。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来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开始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认可。 随
着司法实践的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运而生,有效的缓解了我国 执行案件的积压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二百五十七 条就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做出了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就执 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都是适用1998年的司法 解释为依据对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终结本次程序并没有纳入民事执 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随后为解决执行案件的结案,我国一度适用 了备受争议的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制度于2001年在全国各地施 行后由于其天然缺陷受到了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或诟病, 最终
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取代。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年3
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该通知 明确提出了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一种 合法的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首次出现在权威文件之中,
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 关于执行 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 的通知进一步确认了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的地位。其中第14条规定了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 案件外的六种结案方式,第二种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后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5 ] 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中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 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 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 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可以 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至此,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得到立法的完全支持。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 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手续,采取了相应的的执行措施,穷尽了执 行手段和方法以后,仍然无法使案件得到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 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 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从而暂时结束执行 的一种制度”。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是一种程序性结案,而非实质性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 人民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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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辰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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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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