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确定并签署看法。
,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是实行打算生育的女性,且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
(3)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丢失或局部丢失劳动实力(对局部丢失劳动实力的,如当事人协商相同,可以终止聘任合同)。
,乙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紧要危害乙方身体安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
(3)甲方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4)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
(5)经甲方同意,乙方考入平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6)乙方被聘请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赐予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乙方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
,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详细约定如下:
,不得解除合同。
八、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担当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甲、乙方在本合同第十节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担当经济赔偿责任。
,不符合本合同第七节第8条的,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有权采纳爱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全部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技术资料;
(3)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应向甲方赔偿教育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效劳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甲方应当依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必须的经济补偿金:
(1)经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2)乙方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任合同;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任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在甲方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乙方相当于一个月根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根本工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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